申請強制
執行法院不受理怎么辦一、申請強制
執行法院不受理怎么辦
法院不受理的情況是:
1、申請的材料不全面;
2、超過了2年的受理的時效。
除此之外,應當受理。
對于第1條,補充好材料即可;對于第2條,需要有證據證明沒有超過2年的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
執行員
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
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
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
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
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法院的強制
執行措施有哪些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
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
保全或強制
執行時,對被申請
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
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
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
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
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
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
執行人的賬戶內的
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
執行人住所地、被
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
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
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
執行通知書,被
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
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
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
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
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
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
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
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
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
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
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
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
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
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
執行人,并結束
執行程序。
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申請強制
執行的時候,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只能是申請的材料不全面和超過了2年的受理的時效,此時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不予受理的利益來作出對應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