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關系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承攬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因承攬人在承攬活動中受傷的,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可以按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處理。
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
1、控制標準。因為雇傭關系買的是雇傭人勞動的本身,那么雇用人對受雇人勞務的實施就有一定的要求,比 如對勞務的時間、勞務的地點、勞務的方式等,雇用人可能會在受雇人勞動的過程中隨時會提出各種各樣的工作要求。而承攬買的是結果,定作人只能約定交付工作成果的時間、地點等,一般不能直接指揮工作的過程。
2、人身標準。由于雇傭買的是勞務本身,那么雇傭人對受雇人會有一定的要求,具有人身信任的關系,因為不同的人提供的勞務是不同的。承攬則不同,定作人購買的是工作成果,只能對工作成果的質量提出要求。
3、條件標準。由于雇傭買的是勞務本身,那么雇用人應當提供工作的場所和條件,雇用人不提供的,受雇人有權要求雇用人提供。而承攬人沒有要求提供工作場所和條件的權利。
4、報酬標準。由于雇傭買的是勞務本身,受雇人付出了勞動,雇用人就應當給予相應的報酬,報酬的大小是與付出勞務多少相適應的。在承攬工作的過程中,如果沒有取得工作結果,定作人就不應支付報酬,不管承攬人付出了多少勞動。如果承攬人不能按約交付工作成果,可能會按照
合同承擔
違約責任的。
5、兩種關系履行和解除的方式不同。雇傭關系的雇員不能將自己應負的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需要親自履行雇傭契約;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工作部分交給第三人完成,也可以與人合伙完成。雇傭關系中雇員一般受到法律更強有力的保護,雇主不能隨便解除勞動
合同;但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可以更自由的解除
合同,只要賠償對方相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