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力即喪失請求司法機關強制力保護其權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屆滿的效力對于權利人來講,其在法律上的勝訴權消滅。但是其民事上的實際權利是存在的,即其權利并沒有因為法律規定的實效制度而消滅,只是轉化為沒有法律保護的自然權利。對于債務人來講,訴訟時效超過后,債務人只是責任可以免除,但債務并沒有消滅。
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以確定財產關系,加速社會經濟流轉,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便利人民法院及時正確審結民事案件。
在租賃
合同中,因為所涉及的權利內容不同。如,有
違約所引起的租賃
合同的解除,有
違約所導致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有租賃
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對于租賃物的返還請求權,有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所引起的追索租金的請求權等。雖然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系都是租賃
合同關系。但是,因為所主張的請求權不同,適用的訴訟期間也不同。
那么,關于租賃
合同的訴訟實效問題,具體如下:履行過程中因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外,其他基于租賃
合同所引起的糾紛均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即分別適用《民法總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和第136條規定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定義】租賃
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合同的主要條款】租賃
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
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
合同的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二十四條【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
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