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與
違約責任的區別如何
締約過失責任也稱作先
合同義務或締約過失。為了對
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信賴利益的保護,基于
合同訂立過程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法典第五百條對締約過失責任做出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
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
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實踐中有人會將締約過失責任與
違約責任相混淆,但這兩者并非同一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一般認為是指在
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合理約定所應承擔的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
違約金等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依據《民法典》成立并發生于
合同訂立過程中,與
違約責任緊密相聯,但又不同于
違約責任。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方面:
1、產生的前提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以
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前提,成立的依據是《民法典》的具體規定,并非一個有效的
合同。無論
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或者存在,只要有違反誠實作用原則的行為且符合《民法典》規定的要件,就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
違約責任以
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因違反有效
合同而產生。如果沒有違反
合同義務,或者
合同沒有生效,則不產生
違約責任。
2、可否由當事人約定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具有法定性,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屬于法定責任,不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違約責任具有約定性,當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承擔責任的方式、范圍以及免費條件及免責事由。
3、責任形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責任形式只有一種,即損害賠償。
違約責任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賠償損害、支付
違約金、實際履行等。
4、賠償的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中,權利人所能請求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旨在使非
違約方因相信
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各種費用得到返還或者賠償,從而使當事人處于
合同磋商前的良好狀態。
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因
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害,也包括期待利益的損害。
作為以誠實信用這一大民法原則為基礎的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它主要是為了彌補在締約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違背彼此之間產生的信賴關系時受到的利益損失。傳統的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并不能解決日常生活中出現的所有紛繁復雜的糾紛,在受害人無法援用
違約或侵權責任來維護自己合法利益之時,締約過失責任無疑成為了受害人的“救命稻草”,更好地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商品交易的健康發展,彌補了市場經濟的缺陷,保障了社會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