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施工
合同。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
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
合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施工
合同的當事人是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目前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借鑒了國際上廣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
合同條款,由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主要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并附有三個附件:《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工程質量保修書》。
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工程范圍。
2、建設工期。
3、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一項整體的建設工程,往往由許多的中間工程組成,中間工程的完工時間,影響著后續工程的開工,制約著整個工程的順利完成,在施工
合同中需對中間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作明確約定。
4、工程質量。
5、工程造價。工程造價因采用不同的定額計算方法,會產生巨大的價款差額。在以招標投標方式簽訂的
合同中,應以中標時確定的金額為準;如按初步設計總概算投資包干時,應以經審批的概算投資中與承包內容相應部分的投資(包括相應的不可預見費)為工程價款;如按施工圖預算包干,則應以審查后的施工圖總預算或綜合預算為準。在
建筑、安裝
合同中,能準確確定工程價款的,需予明確規定。如在
合同簽訂當時尚不能準確計算出工程價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圖預算加現場簽證和按時結算的工程,在
合同中需明確規定工程價款的計算原則,具體約定
執行的定額、計算標準,以及工程價款的審定方式等。
6、技術資料交付時間。工程的技術資料,如勘察、設計資料等,是進行
建筑施工的依據和基礎,發包方必須將工程的有關技術資料全面、客觀、及時地交付給施工人,才能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
7、材料和設備的供應責任。
8、撥款和結算。施工
合同中,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
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項
建筑安裝
合同中,采用何種方式進行結算,需雙方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并在
合同中明確約定。對于工程款的撥付,需根據付款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確定,具體有如下四項: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的驗收方法、程序和標準,國家制定了相應的行政法規予以規范。
10、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施工工程在辦理移交驗收手續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要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更換。國家對
建筑工程的質量保證期限一般都有明確要求。
11、相互協作條款。施工
合同與勘察、設計
合同一樣,不僅需要當事人各自積極履行義務, 還需要當事人相互協作,協助對方履行義務,如在施工過程中及時提交相關技術資料、通 報工程情況,在完工時,及時檢查驗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