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通知書有什么效力?
聘用通知書的法律性質應該是一種要約。我國《
合同法》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
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在用工單位招聘勞動者過程中,如果認為應聘者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會向該應聘者發出報到證或者通知書,就是希望錄用該應聘者并與其簽訂勞動
合同,建立勞動法律關系,報到證(聘用通知書)的性質就是用人單位發出的要約,它符合要約的幾個法律特征:
(1)是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表示;
(2)是向應聘勞動者發出的;
(3)目的是為了與被錄用勞動者締結勞動
合同,建立勞動法律關系;
(4)一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即接受該意思表示。
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用人單位在發出報到證(聘用通知書)后不予聘用的情況,這時候作為應聘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履行聘用義務呢?根據《
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按照
合同法的規定,要約不得撤銷有兩種情形:一是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是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
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當前,我國《勞動法》和《勞動
合同法》都沒有明確規定聘用通知書的性質。有關于勞動
合同締結過程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也缺乏具體規定,這時候,就可以適用《
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為從性質上講,勞動
合同也是
合同的一種,《勞動
合同法》與《
合同法》就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
法條鏈接
《
合同法》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
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
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
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