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普通實施許可
普通實施許可是許可方(
專利權人)可以將
專利技術多次許可他人使用的許可貿易方式。根據這種許可方式,
專利權人除了允許被許可人實施其
專利外,還可以允許第三方使用其
專利,
專利權人自己仍然保留其
專利的使用權。這種許可方式的好處是有利于
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但如果
專利權人考慮不周,管理
專利工作的部門管理失當,沒有限制地簽訂這種實施許可
合同,會導致
專利產品的生產過剩,影響
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的利益。
2、獨占實施許可
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限制范圍內,對許可人的
專利技術享有獨占使用權,并且被許可人是該
專利技術的惟一使用人,許可人(
專利權人)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相同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實施
專利。根據這種許可方式,
專利權人雖然可以獲得較高的
專利技術使用費,但也束縛了
專利權人自己的手腳,所以在實踐中這種許可方式較少使用。
3、非獨占許可
按照這種非獨占許可方式,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分享
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允許第三者實施其
專利。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共同占有市場,通過
專利技術的實施,獲得經濟利益。
4、分實施許可
這種許可方式是指,
專利權人作為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其
專利,按照
合同的約定,被許可人還可以將
專利許可給第三方使用,相對于原實施許可
合同,這就是分實施許可
合同。在這種許可方式下,
專利權人可以從分實施許可
合同中收取部分提成。
5、交叉實施許可
交叉實施許可指的是在兩項
專利同時存在的情況下,
專利權人相互許可對方實施自己的
專利。具體利益如何分享,由雙方用
合同的形式作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