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承諾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承諾有必要由受要約人作出。
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要約要求作出的目標是特定的,承諾的目標也要是特定的,因而,承諾有必要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便知道要約的內(nèi)容并對此作出贊同的意思表明,也不能以為是承諾。被要約人,一般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其承諾都具有平等效力。
2、承諾有必要是在有效時間內(nèi)作出。
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好有答復期限的,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即為有效時間;一般情況下,要約并無答復期限的,但為了保證要約人的要約本錢與效率,常常會約好好答復期限。一般以為合理的時間(如函件、電報往來及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求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
3、承諾有必要與要約的內(nèi)容完全共同。
承諾有必要與要約的內(nèi)容完全共同即承諾有必要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一切條件。據(jù)此,但凡第三者對要約人所作的 承諾 ;但凡超過規(guī)定時間的承諾,(有的也叫 遲到的承諾 );但凡內(nèi)容與要約不相共同的承諾,都不是有效的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或反要約,有必要經(jīng)原要約人承諾后才能建立
合同。
承諾的作出的方法有哪些?
承諾能夠書面方法進行,也能夠口頭方法進行。一般,它須與要約方法相應,即要約以什么方法進行,其承諾也應以什么方法進行。
關于口頭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沉默表示不能作為承諾的方法,承諾的效力表現(xiàn)為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
合同即為建立。口頭承諾,要約人了解并發(fā)出承諾時即發(fā)生效力。
非口頭承諾生效的時間應以承諾的告訴抵達要約人時為準。一般以為,承諾和要約一樣準許在送到對方之前或一起撤回。但遲到的承諾的撤回,不發(fā)生撤回承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