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
合同風險
1、需對我國《
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有充分的了解
《
合同法》從
合同的含義、訂立
合同的基本原則、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生效、無效等等與
合同相關的內容進行了比較系統、詳細的規定。另外,其他與《
合同法》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對《
合同法》中的某類具體的
合同在簽訂中應注意的問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因此,我們在
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應當參照《
合同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來操作,以避免因該
合同與相關法律規定不符而導致
合同無效或者需要對
合同的內容做出相應的變更。
2、了解
合同對方的基本情況,審查其是否具有簽約的主體資格
在
合同簽訂前先了解下對方的基本情況,可以有效的避免
合同欺詐和
違約情形的出現。如果
合同對方是企業的可以保留其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是個人,那么應當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由于,我國法律規定,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一般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簽約主體是否具有簽約資格將直接影響到
合同的效力問題。所以,在簽訂
合同時,應當與該企業法人簽訂,只有在企業法人授權于分支機構,并出示法人授權證明的情況下該企業的分支機構才有簽約的權利。
3、審查
合同的主要條款
(1)對標的物及標的物的數量應當約定準確。由于,同類產品其規格、型號甚至其數量也會因包裝方法的不同而各有不同,因此,在簽訂
合同時,對
合同標的物的規格、型號及數量應作出明確的約定,以避免應各方理解不同而影響
合同的履 行。
(2)質量條款的約定應明確。 在
合同糾紛中,由于質量問題發生的爭議占
合同糾紛的很大比例,所以對質量條款的約定絕對不能有半點疏忽。因為,一旦發生質量爭議,就需要一個客觀標準來衡量并確定責任的歸屬。所以為避免爭議發生,在
合同中應當要約定一個質量的檢驗標準。并且對產品質量的異議還必須要有時間與條件的限制,為此在
合同中雙方還應就此作出明確的約定。
(3)包裝條款。如果
合同一方對于
合同中約定的產品,對其包裝有不同要求的,應當在
合同簽訂時作出約定。
(4)付款時間及價款的約定。
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如果約定不明則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另外,有些企業在購銷
合同中,所購的標的可能會是多類產品,但卻只在
合同中寫明所有產品的總價款,而未明確具體每種產品的單價,這樣如果一旦
合同部分履行后發生爭議,就難以確定尚未履行的部分產品的價款不利于守約方權利的維護。
(5)標的物的交貨時間應明確。如
合同中約定“保證在下個月交貨”,這樣的約定就是比較不規范的說法。如果正好在這個月遇到了兩次價格調整,在前半個月,貨物的價格上漲,此時,賣方可以未到履行期為由拒絕向買方交貨。而等到下半個月的時候,遇到該產品價格下降時,賣方又以該
合同在履行期內為由,向買方交付貨物。所以,在簽訂
合同時,應當對交貨時間作出明確的約定。
(6)
違約責任。如果簽約方想以“定金”方式作為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那么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簽約方應當在
合同中寫明“定金”字樣,否則,守約方就不能向
違約方主張定金的
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辦法。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
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
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因此,當
合同當事人約定
管轄法院時,所選擇
管轄的法院一定要明確,不能同時選擇兩個法院或者違反有關專屬
管轄和級別
管轄的規定。
另外,如果
合同雙方約定以仲裁的方式解決
合同糾紛的,那么要明確約定某一個仲裁機構,而且該仲裁機構必須客觀存在,否則將導致仲裁條款無效。
合同雙方當事人一開始對彼此并不了解,雙方所簽訂的
合同可能是一方事先擬定好的,也可能是雙方協商之后擬定的。如果是前者的話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僅要考慮
合同的風險問題,還應注意
合同中是否涉及霸王條款等;如果是后者的話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之初就應注意
合同的風險以便于在擬定時避開這些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