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占財政人員的80%,已經讓政府負擔很重,事業單位人員或許會成為國企工人之后第二批被拋棄的體制內人員。但事業單位實行分類改革,顧名思義就是按類別區分實際進行改革,而不是一刀切,把所有事業單位都取消了,這不符合現實。事業單位和公務員都是我國體制的主體。全國公務員700多萬人,而事業單位則超過了3000萬人,比公務員多出五倍之多,如此龐大的一個群體,突然間全部取消單位,將他們推向市場,顯然不是明智之舉,也不利于社會的穩定。事業單位代替政府提供公共管理服務職能,公益屬性明顯,未來可能會優化、會整合、會改革,但不可能取消。這也是我國的基本國情。當然我猜測為避免激進的改革帶來的后果,不會對事業單位降薪或者裁員,但是養老金很有可能將不再像公務員一樣財政撥款而是和企業人員一樣轉為社保
基金。2020年底前,對于效益差的企業將全部退出事業單位序列,這部分人將不再占用事業單位編制。一:安置原則“編隨事走、人隨編走”事業單位整合或者撤銷,其行政類職能劃歸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由于行政機關行政編制總量控制,不能隨職能大批量轉換整合進來的事業編制,機關又不允許混崗混編,使用事業編制,因此,行政類職能整合到機關,原來承擔職能的事業人員和編制,隨職能轉換為行政編制的可能性基本沒有。只有公益類事業單位的公益服務職能剝離整合后,人員編制可以隨同職能整合到新的事業單位,個人身份和編制類型不發生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