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
離婚的程序是什么
一、分居
離婚的程序
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
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
離婚兩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
二、分居協議
離婚程序
協議
離婚過程中
離婚協議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決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把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
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辦理
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
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雙方都同意
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能夠達成協議,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修改實施后,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
離婚十分便捷。
三、分居訴訟
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然同意
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就只有通過法院訴訟
離婚。
訴訟
離婚須經過下面三個程序:
第一階段:
起訴階段。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
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
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
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
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逾期不提起
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
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
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
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