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訴訟時效是幾年
一、
知識產權訴訟時效是幾年
根據《
專利法》規定:侵犯
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1、超過三年的
起訴侵犯
專利權的行為往往是連續的,有時甚至是斷斷續續的。權利超過三年
起訴的,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支付
起訴之日前推算三年內的侵權損害賠償數額,這種判決應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起訴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
起訴時
專利權仍在有效期內。
2、授權前的發明技術使用費發明
專利的特殊之處是,授權前的臨時保護。由于發明
專利實行“提前公布、實質審查”,一項發明
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這時其他單位或個人完全可以實施公開的發明技術,這種行為在授權之前不視為侵權。根據《
專利法》規定,上述單位或個人應支付適當的費用,這就是對發明申請的臨時保護措施。《
專利法》規定,
專利權人于授權之日前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時效自
專利授權之日起計算。這類訴訟的時效有兩個起算點:一
專利授權之日;二
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行為之日,以其中的晚者為實際起算點。
二、侵犯
知識產權的行為包括哪些
1、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特殊標志、
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2、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標識、特殊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
商標標識、特殊標志;
3、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特殊標志、
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冊和網站、域名、地名、
建筑物、構筑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特殊標志、
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5、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6、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