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進行分包的范圍有哪些
一、工程進行分包的范圍有哪些
《
建筑法》第29條規定,“施工總承包的,
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是違法分包。由此,界定“主體結構”的內容,關系到總包單位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圍。總承包人分包主體結構范圍內的工程,即使已征得建設單位同意,也屬于違法分包。
建筑工程由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防水工程、給排水及采暖、
建筑電氣、通風與空調、電梯工程、智能
建筑系統等分部工程構成。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涉及
建筑工程的安全。前述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結構”應包含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總包單位分包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屬于違法分包,訂立的分包
合同無效;總包單位經建設單位認可后將其他工程分包給具有資質的專業施工隊伍的,訂立的分包
合同有效。
二、工程分包
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
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根據本條規定,一旦施工
合同被認定為違法分包,則雙方所簽訂的
合同屬于無效
合同。
根據我國《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據此,《解釋》將違法分包的施工
合同認為無效的依據只能是依據該第五項的規定,即此類
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