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要拖欠工程時需要哪些證據
一、追要拖欠工程時需要哪些證據
(一)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本類證據大致是雙方的工商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或工商查詢資料,若涉及
起訴時雙方企業名稱與原簽訂
合同時不一致的,還應提交證明雙方名稱變更的證據。主體訴訟資格是前提,如不能證明主體資格,法院會不予受理。
(二)證明建設工程
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本類證據主要是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施工過程中增減工程量的補充
合同(或協議、備忘錄、現場工程簽證單等)。律師在代理案件時可以提交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和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等,證明雙方建立的建設工程施工法律關系。
(三)提交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
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單位在
起訴時可依據《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的約定要求對方承擔
違約金;若
合同沒有
違約金條款,可要求對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逾期付款利息,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規定。施工單位在
起訴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有關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
二、拖欠工程款怎么辦
一般情況下,雙方應盡量協商解決。對于無法協商一致的,可采取訴訟或仲裁的形式來解決。向法院
起訴要求還款,一旦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勝訴之后,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
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
房產、車輛、
證券和存款;名下沒有可供
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
拘留;有能力而拒不
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
三、證明建設工程
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工程預、決算報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憑證;
3、當事人對工程量、工程質量共同確認的證據,如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