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是多久?
一、緩刑考驗期是多久
根據《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是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緩刑考驗期的期限如何計算
我國《刑法》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
上訴或者抗訴后,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
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這樣不利于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
執行刑事處罰,取決于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
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于緩刑是有條件的不
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三、緩刑考驗期有哪幾種
我國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