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需要作
醫療鑒定一、什么情況下需要作
醫療鑒定
醫患糾紛中的鑒定,一般可分為
醫療過錯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和損害程度鑒定等,是否需要進行鑒定、需要進行哪種性質的鑒定,一般要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具體案情來決定。就本案而言,
醫療過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如果需要鑒定,應進行
醫療過錯鑒定和損害程度鑒定。該類案件爭議的焦點往往是“
醫療行為有無過錯及與損害后果之間有無”,這也是認定案件事實和當事人責任的難點問題。如果這一問題解決了,案件的實體處理也就基本上有了定論。
醫療過錯鑒定,是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依據職權或當事人的請求,委托專門機構且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患方所訴損害結果與
醫療方過錯有無因果關系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評定和判斷,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學依據而進行的一項訴訟活動。它涉及、賠償醫學、臨床醫學、藥理學等多種學科,屬法醫學司法鑒定。在醫患糾紛中,“
醫療過錯”和“因果關系”的認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僅憑法官的知識和社會經驗去對當事人提供的病歷、診斷、醫學文獻及其陳述而就爭議事實及責任做出評判是不客觀的。因此,我認為一般情況下,在醫患雙方就“
醫療過錯及因果關系”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原則上應當進行鑒定。
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過程是怎樣的
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
醫療機構;
(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醫療糾紛中之所以進行鑒定,這是為了能夠確定是否該按照
醫療事故進行處理,具體給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又是怎樣的,這樣才有利于糾紛的處理。至于什么情況下需要作
醫療鑒定,我們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