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合同是實踐
合同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定金
合同是實踐
合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定金
合同屬于從
合同、要式
合同、實踐
合同。同時,定金
合同具有定金罰則的效力。
定金
合同是
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
合同時,為了保證主
合同的履行,簽訂從
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的一種擔保
合同。在定金
合同中,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
合同是實踐
合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第八十九條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定金
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
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
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
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3、定金
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
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
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
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所以,在法律上來講,定金
合同是實踐
合同,并具有實踐
合同的相關法律特征。這些也都是有法律依據,可以從我國擔保法與
合同法中找到相關條文。同時,雖然定金
合同只是對一項交易所付定金而簽訂
合同,但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有約束力,如果違反是需要支付
違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