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可以寫不利于勞動者的內容嗎
?勞動者不滿意當前的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提出辭職。但是,有些公司為報復,在離職證明中寫了不利于勞動者的內容,比如勞動者的遲到情況。若是離職證明的內容對勞動者不利,將會影響勞動者的下一份工作。
首先,勞動者提出辭職時,離職證明要寫明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勞動
合同期限;
2、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日期;
3、工作崗位;
4、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所以,在離職證明中寫不利于勞動者的內容,其實法律并無明確規定。
其次,實踐中,大多數人認為即使當前對離職證明未做規定,而公司寫的是勞動者的客觀情況,但是,因為
合同中帶有不利于勞動者的內容的話,將直接影響其下一份工作。
如果允許公司在離職證明中寫不利于勞動者的內容的話,而且勞動者的日常表現的確有不足,或者單純因為公司報復,那么將直接堵死了勞動者以后的求職之路。
比如在離職證明中寫了勞動者頻頻遲到的客觀事實,下一個單位自然不愿意冒風險招錄勞動者。
另外,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所以,公司出于報復的心態在離職證明中寫了不利于勞動者的內容的,也違反求職平等原則。
最后,勞動者在離職時,發現公司給的離職證明有不利于自己的信息的,最好是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找下一份工作時遭受影響。并且,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
勞動仲裁處理,因為當前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必要時可以找個專業律師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