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進行房地產買賣,就要簽署房屋買賣
合同。在
合同法中,有些概念很難區分,比如諾成
合同與實踐
合同。很多人經常混淆兩者的概念。那么房屋買賣
合同是諾成還是實踐
合同?下面我們從兩者的概念和區別上為您做個解答。
一、房屋買賣
合同屬于哪一種呢?
一般買賣
合同,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生效。除非特約,買賣
合同不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貨幣為
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條件。不動產的買賣也不以辦理“過戶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稱所有權變更登記)為
合同生效要件。與諾成
合同相對應的是實踐
合同,對于實踐
合同,當事人交付標的物
合同才能成立或者生效。把買賣
合同規定為諾成
合同,是為了方便商品的流轉。買賣
合同作為諾成
合同,也可以理解為兩個諾言的交換。
房屋買賣
合同(無論是商品房買賣
合同,還是其他房屋買賣
合同)是諾成
合同,在成立時生效。不以“過戶登記”為生效要件。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
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
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
合同效力。
二、諾成
合同和實踐
合同的概念和區別 ? ?
諾成
合同根據
合同成立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還要其他現實給付為標準,可以將
合同分為諾成
合同與實踐
合同。諾成
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認定
合同成立的
合同。實踐
合同又稱要物
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
合同。諾成
合同與實踐
合同區分之意義在于確定
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一)諾成
合同與實踐
合同的主要區別
諾成
合同與實踐
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
合同與實踐
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
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
諾成
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
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
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
合同才能成立。諾成
合同與實踐
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雇傭承攬、委托等屬于諾成
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于實踐
合同,質權設定
合同及其定金
合同也屬于實踐
合同。然而此種分類并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
合同并非都是實踐
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
合同。
(二)區分諾成
合同與實踐
合同的意義
1、成立要件不同。諾成
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
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2、責任不同。在諾成
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
違約責任。在實踐
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
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
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以上就是房屋買賣
合同是諾成還是實踐
合同的相關資料。房屋買賣
合同屬于買賣
合同的一種,自然也是屬于諾成
合同。雖然諾成和實踐
合同兩者比較接近,但是我們認真分析,還是能看出具體區別在哪里,它們的成立要件不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不同、責任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