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存在很多收養關系,雖然不是親生的,很多時候勝似親生的。當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收養關系成立之后,雙方也被賦予了一定的權利與義務,可能大家還不是很了解,那下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養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有哪些。1、子女可以隨養父的姓,也可以隨養母的姓,由養父母雙方商定。收養成立后改變養子女的姓氏是養父母的一項權利,生父母無權干涉和阻撓。當然,在收養后不改變養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2、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都不得遺棄和虐待。養父母子女間的上述義務,不因養父母
離婚而解除。養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絕承擔撫養義務。同理,養子女獨立生活后,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履行贍養義務。3、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的養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4、父母與養子女有相互繼承
遺產的權利。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剝奪養子女的繼承權,也不得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每對夫妻既然決定了收養孩子,就應該遵守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對孩子進行撫養與教育等,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