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親人或朋友被抓進
看守所或者被刑事
拘留,作為家人或者朋友,首先,應當第一時間向辦案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實。其次,有權向辦案機關了解羈押的場所。按照法律規定,傳喚、拘傳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
拘留人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
拘留的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再次,如果被
拘留數十日后既沒有得到
拘留通知,這種情況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抓,辦案部門的
拘留通知寄往嫌疑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而戶籍派出所因無法聯系犯人家屬所以無法通知。通常,公安機關不會忽略通知家屬這一程序,所以犯人家屬也不必過于多疑。這種情況下,犯人家屬可直接電話聯系當地派出所,查明是否有
拘留的通知,從而得知犯人被羈押的地點和事由。最后,如果家屬確定親人被
拘留或
逮捕也確知羈押的場所,那么可以及時聘請律師去
看守所會見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