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有權處分未分割的
遺產嗎
繼承人是否有權處理未分割的
遺產,這是一個很常見的問題。生活中,存在很多這樣的情況,被繼承人去世了,與被繼承人一起生活的,如配偶、兒子,在未繼承之前就先處理了一部分
遺產。從法律實踐的角度來講,
遺產在未分割前,其性質屬于所有繼承人共同共有的財產,若擅自處分
遺產,可能會對其他繼承人的權利造成侵害。
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和子女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有平等的權利。共同繼承的
遺產未分割前屬于繼承人共同共有的。即繼承人無權處分未分割的
遺產。
二、構成
遺產的條件
(一)
遺產必須是財產。其中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消極財產即債務。
遺產不能是人身權及身份等,
這是由現代繼承法作為財產繼承而決定的,此與古代社會的宗祧繼承制相區別。
(二)
遺產必須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這里的所有是廣義上的所有,既包括作為物權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債權,還包括
知識產權、
股權等各種復合權中的財產權利部分。
(三)
遺產必須是非專屬于死者自身的財產。有些財產依其人身專屬性不具有可繼承性,因此不得繼承。如養老
保險金請求權,被
保險人死亡后則該種權利歸于消滅。
(四)
遺產的形態不以死者死亡時遺留下的狀態為限,從死者遺留下的財產衍生出的財產或替代財產均為
遺產。
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
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
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