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質押的條件是什么?
一、債權憑證質押的條件
我國《民法典》對債權質權沒有作出一般規定。但理論界認為,由于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權利質權的標的范圍并沒有禁止性限制,而債權質權又是權利質權最普通的形式,各國立法也都對這一質押形式予以了確認,因此我國也應承認債權質權。對于設定質權的債權范圍,有學者認為,用以設定質權的債權可以是
合同之債,也可以是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而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債權由于也具有其經濟價值,因此也可以入質。但是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對普通債權設質作了限制,限定為“應收賬款”。
二、債權憑證質押辦理流程
(一)辦理流程
1、超過半數股東同意出質決議。
2、簽訂
股權質押
合同。
3、工商行政部門登記。
(二)所需材料
1、出質人和質權人簽署的《
股權出質登記申請表》。
2、出質人和質權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登記事項相關證明。
(三)
股權出質設立登記
1、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權證明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2、質權
合同;
3、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股權出質變更登記。屬于出質
股權數額變更的,提交質權
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
合同;屬于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
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稱更改的證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股權出質撤銷登記。質權
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