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和賠償損失區別有哪些?
損害賠償和賠償損失都是
違約方用金錢來補償另一方由于其
違約所遭受到的損失。各國法律均認為損害賠償是一種比較重要的救濟方法。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它是使用最廣泛的一種救濟方法。但是各國法律對損害賠償的規定,往往只涉及到
違約一方賠償責任的成立、賠償范圍和賠償辦法等問題,而且差異較大。
從字面上理解,兩者似乎是前因后果的關系,前者發生了侵權損害,才會承擔賠償損失。損害賠償涵蓋面要高;
賠償損失的特征:
1、
違約的賠償損失是
合同違約方違反
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形式。
違約賠償損失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
合同關系,并且
違約方違反了
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一方違反的不是
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
合同沒有成立、
合同無效、
合同被撤銷等,其所要承擔的不是
違約的賠償損失責任,而是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等其他責任。
2、
違約的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
違約的賠償損失是強制
違約方給非
違約方所受損失的一種補償。
違約的賠償損失一般是以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標準。這與定金責任、
違約金責任等
違約責任有所區別。
3、
違約的賠償損失具有一定的隨意性。中國《
合同法》允許
合同當事人事先對
違約的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予以約定,或者直接約定
違約方付給非
違約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體現了
合同自由的原則。
4、
違約的賠償損失以賠償非
違約方受到的實際全部損失為原則。
合同當事人一方
違約,對方會遭到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這些損失都應當得到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