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程序有哪些?
一、由被征地權利人、村干部、征地人員、監督員等現場指界,確定征地的四至范圍及果樹等附著物的權屬和類別。
二、用紅塑料繩圈定果樹等附著物的四至范圍。
三、由征地人員按規定對果樹等附著物進行鑒別。經鑒別不屬于補償范圍或不符合補償規定的,對相關附著物在現場和圖上分別作出標記,同時現場告知權利人,并做好解釋。
四、經鑒別屬于應補償范圍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補償登記:
(一)將果園位置標繪在地形圖上,量算出圖斑面積并編號;
(二)分類清點果樹等附著物的數量,丈量樹冠的直徑;
(三)根據果樹的數量和圖斑的面積,計算果樹的密植度,確定補償的方式,即按實際棵數補償還是按畝補償。
(四)對果樹等附著物進行現場拍價,制作征地補償登記表,并按規定由被征地權利人、村干部、征地人員、監督員等現場簽名確認。
(五)組織人員將已清點登記的果樹砍除或作出明顯標志。
五、凡權利人無正當理由不在補償登記表上簽名的,將相關果園的位置、面積、圖斑號和權利人姓名做成標牌在現場插示,由征地人員對現場進行錄像存檔。
六、征地人員按規定制作補償登記表后,將一式三份的補償表第三聯現場交權利人,第二聯交監督員,第一聯在當天移交征地服務中心。
征地補償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
保險等社會
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