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
拆遷安置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1、行政裁決
對
拆遷人與被
拆遷或者
拆遷人,被
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
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
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
拆遷條例》規定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或者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是被
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依法
起訴
若
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
為了不影響
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訴訟期間,
拆遷人已對被
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
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情況下,訴訟期間可以不停止
拆遷的
執行。
3、強制
拆遷
在城市房屋
拆遷過程中,如被
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
執行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
拆遷條例》規定,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
拆遷。
實施強制
拆遷必須以裁決為前提。對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強制
拆遷。實施行政強制
拆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
執行,或者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