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
交通事故索賠需要什么材料
1、證明原、被告主體資格的證據
(1)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原告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名稱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為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死者家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
(5)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相關關系的證明。
(6)提供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互相關系的證明。
2、
交通事故證明具有訴訟及代理資格的證據
(1)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負責人證明書(加蓋公章)。
(2)原告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應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及聯系電話,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代理人為執業律師的,應提交執業證復印件。
(3)原告為香港居民或涉臺、澳及其他地區、國家的當事人委托國內執業律師代為訴訟的,應按照司法部的規定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辦理公證委托手續。
3、證明雙方當事人發生
交通事故及其他證明訴訟請求的證據
(1)交通肇事損害賠償訴訟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或調解終結事故等證明材料。
(2)法醫鑒定材料、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或傷殘重新評定書。
(3)人身受損的,提交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出院證明書、轉院證明書。
醫療費發票、傷者誤工工資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殘疾用具價格證明、供養人的基本情況證明、交通費住宿費發票等。
(4)財務受損的,提交財務損失評估報告,維修發票。
(5)提供訴訟請求中具體請求金額的計算方法和清單。
二、輕微
交通事故賠償方法
發生輕微
交通事故,當事人應自行撤離事故現場再理賠。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包括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需要增加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三、輕微
交通事故賠償處理流程
發生輕微
交通事故,當事人可按照以下6個賠償處理流程處理:
1.當事人立即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的地方。
2.當事人各自出示并互驗駕駛證、行駛證和
保險憑證,如發現證件破損無法辨認或有假證嫌疑,立即報案。
3.確認證件無疑的,雙方應立即向 法律在線 、 122 備案并向各自的
保險公司報案。在
保險公司受案后填寫《事故確認單》,當事各方將事故車輛就近到投保的
保險公司定損、理賠。
4.當事各方車輛到達同一家
保險公司后,
保險公司及時派員評估定損受損車輛。
5.當事人對
保險公司定損無異議的,在物損評估意見書上簽名,
保險公司理賠。
6.當事人持本《確認單》及
保險合同規定提供的單證,向
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