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事故司法鑒定的受理時間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15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于符合司法鑒定機構受理條件的傷殘鑒定委托,司法機構應當及時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于不能即時決定是否受理的情形,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通過信函等方式提出鑒定的,也要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委托人。
除此之外,對于一些特殊情況下,也可由鑒定方與委托方協商確定具體的受理時間,而不受上述規定時間的限制。
2、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期間的時間限制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26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在實踐當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約定完成鑒定的時間,約定的時間可以長于60個工作日,也可短于60個工作日,總之鑒定時間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傷殘鑒定的過程中,委托人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要的時間,不計入上述60個工作日的鑒定時間內。
由以上文章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我國的法律法規對
交通事故司法鑒定的時間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受理案件之后,一般要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有特殊情況的話也不能超過六十個工作日,不過雙方有所約定時間或者出現委托人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的情況不在以上規定的日期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