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借貸
合同是實踐性
合同嗎?我國對借款
合同的規定是什么?一、實踐
合同的概念
實踐
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
合同。在這種
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
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
合同,保管
合同等。
二、銀行借貸是實踐性
合同嗎?
生活中,我們常說的
民間借貸合同,一般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
合同,而根據相關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
合同一般為實踐
合同,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
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民間借貸合同正是需要出借人將借款給付借款人之后,借貸
合同才能成立。因此我們一般情況下將
民間借貸合同視為實踐性
合同。
三、我國法律上關于借款
合同性質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從這句法律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合同在我國法律規定上是屬于實踐
合同的,即需要出借方提供了借款之時雙方簽訂的
合同才能生效,但是除此條法律規定之外便沒有其它法律規定了借款
合同的性質,所以在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或者企業簽訂借款
合同時,他們之間的
合同性質應該是屬于諾成性質的
合同,
根據上面文章內容的梳理,相信您都已經清楚得知道什么是諾成
合同什么是實踐
合同,以及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借款
合同在什么情況下是實踐
合同,什么情況下是諾成
合同,很明顯,銀行借貸
合同是實踐
合同這句話是不正確的,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只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合同才屬于實踐
合同,由于我國民法典的發展時間比較久,所以在制定
合同時是應該具備一定的專業性,我們建議您在簽訂
合同之前要多咨詢專業人士,以便有利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