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民事訴訟
管轄如何確定
生活中,如果遭遇他人借錢不還,很多債權人就會選擇直接提
起訴訟,但是提
起訴訟也要選擇正確的
管轄法院,否則法院是不會受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那么借款民事訴訟
管轄如何確定,這個問題,我們來為您解答。
一、借款民事訴訟
管轄如何確定
1、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屬于
合同糾紛的范疇,原告有擇地訴訟選擇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
民間借貸”屬于三級案由,置于二級案由“借款
合同糾紛”中,因此,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屬于借款
合同糾紛。
對于
合同糾紛案件的
管轄,民訴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因此,原告具有選擇權,依照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法院都有
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
起訴”,可以選擇在被告住所地法院
起訴,也可以在
合同履行地法院
起訴。
2、借貸雙方就
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
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案件中所謂的“接受貨幣所在地”存在兩種可能:一種是諾成性借款
合同簽訂后,出借人并沒有實際出借借款,借款人訴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的
合同義務,此時接受貨幣的一方就是借款人;第二種情況是借款人收到款項后到期未歸還,出借人
起訴要求還款,此時該出借人就是接受貨幣的一方。
二、民事訴訟
管轄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一般地域
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住居地人民法院
管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可知:當事人所在地包括當事人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住所地,對于公民來說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對于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除此之外,針對一些特殊的被告所在地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中作了補充性的規定:
(1)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
管轄。
(3)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5)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后,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該地人民法院
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6)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系提起的訴訟,由實地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
第23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1)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其中的身份關系,指個人之間發生的與人身有關的法律關系,如因婚姻、血緣等產生的婚姻關系、收養關系、親子關系等。
(2)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意見》中對下列特殊情況作了補充規定:
(1)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2)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3)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4)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
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5)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6)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7)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8)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
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
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
管轄。
(9)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2、特殊地域
管轄
特殊地域
管轄,又稱特別
管轄或特殊
管轄,是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或者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而確定的
管轄法院。特殊地域
管轄是相對于一般地域
管轄而言,針對案件的特殊情況,由法律所確定的有兩個以上的法院對特殊案件有
管轄權的特殊地域
管轄方式。《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6~33條規定了九種適用特殊地域
管轄的訴訟:
(1)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合同履行地一般由
合同當事人在
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在
合同中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律推定。《
合同法》第62條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除此之外,針對在實踐中確定
合同履行地的復雜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系列的司法解釋:
①如果
合同沒有實施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②購銷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
合同的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
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
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
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
合同履行地。購銷
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
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
③加工承攬
合同,以加工地為
合同履行地,但
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④財產租賃
合同,融資租賃
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
合同履行地,但
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⑤補償貿易
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業務履行地為
合同履行地。
⑥借款
合同,貨款方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⑦聯營
合同、法人型聯營
合同,由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合伙型聯營
合同,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
管轄;協作型聯營
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如果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注冊地人民法院
管轄確有困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2)因
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其中如
保險標的物為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的,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
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3)因
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
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其中
票據支付地是
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如未載明付款地,則以
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
票據付款地。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前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水上運輸或水陸聯合運輸
合同糾紛發生在我國
海事法院轄區的,由
海事法院
管轄。鐵路運輸
合同,由鐵路運輸法院
管轄。其他運輸
合同糾紛,由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通常情況下,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況。此時,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院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對案件都有
管轄權。
(6)因鐵路、水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8)因海灘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
管轄。
(9)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
管轄。
以上就是我們對于借款民事訴訟
管轄相關知識的介紹,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
管轄都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來確定
管轄法院的,借款糾紛也不例外,要是你對這方面有別的疑問,可以登陸網站瀏覽相關欄目來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