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
執行的法律特征都有哪些行政強制
執行的特征包括:1、行政強制
執行以行政相對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為前提。只有行政相對方負有法定義務又拒不履行,行政機關為了保證行政管理活動正常進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相對方履行義務。行政法上的義務既有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義務,也有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中所規定的義務,還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裁定中確定的由行政相對方履行的義務。2、行政強制
執行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實施。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
執行的主體有兩類:一類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采取強制
執行措施;另一類是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
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
執行。3、行政強制
執行的對象范圍廣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人。4、實施行政強制
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
執行協議。二、行政強制
執行申請期限是多久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沒有行政強制
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當事人申請行政救濟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在三個月內,依照本法規定向所在地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在實施行政強制
執行之前,行政強制
執行機關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決定、行政強制
執行決定,顯然也不能將該決定視作事后強制
執行行為所
執行的基礎決定,它被行政強制
執行行為所吸收。特別要注意的是,行政強制
執行的設定權屬于法律保留的事項,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都不得設定行政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