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退休人員勞動
合同可以不簽嗎?聘任退休人員可以不簽勞動
合同,因為雙方建立的也不是勞動關系,屬于勞務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
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
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后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
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
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
醫療保險待遇等。此外,超過60周歲的再就業人員,不能稱為勞動者,簽訂勞務
合同后遇到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二、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別有哪些?1、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
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
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2、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
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
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
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4、雇主的義務不同勞動
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
保險、
醫療保險、失業
保險、工傷
保險、生育
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
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5、
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
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
合同由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6、法律調整不同勞務
合同主要由《民法》調整,而勞動關系則由《勞動法》來規范調整。對于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的這部分員工來講,要求單位跟自己簽勞動
合同的想法本身就是錯誤的,在勞務關系中,用人單位沒有義務也不能再去給當事人參加社會
保險了,不過,雙方簽書面的勞務協議還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