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與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哪個高?遺贈扶養協議效力優于遺囑,根據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這條規定,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中,兩個以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遺囑可以否定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可以否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全部存在的時候,只能按遺贈扶養協議辦理;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才能按法定繼承辦理。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
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
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遺贈扶養協議的具體內容,應當符合遺贈方與撫養方的相關條件和要求,在達成一致意見后才可以簽訂,但對于遺囑的具體適用情況,也是需要由雙方協商進行認定的,后期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
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