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夫妻一方的債務有哪些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根據本文上述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應該有以下幾種情形:(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如上所述,這種債務一般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義務為其償還,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將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但雙方以逃避義務為目的的不予準許。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并不禁止夫妻雙方對其所負的債務進行相關的約定,但這種約定僅在他們之間產生效力,對外(即債權人)不產生效力。現實中不少人欲通過
離婚分割財產以達到逃避清償債務的違法目的,對此,無論是婚姻登記機關還是人民法院,都應當嚴加防范,認真審查,凡有損于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協議應認定為無效。(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系親朋所負的債務。現實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即資助方稱其所負的債務經過了對方的同意,但對方否認。這種情況下如果否認一方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法院很可能會判其為共同債務,這是基于夫妻之間特殊的人身關系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考慮的,因為一般來說,外人很難知曉他們之間是否對舉債達成了一致意見,將其認定為共同債務更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系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7)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二、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如何
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已經明確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現在問如何
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涉及的僅僅是
執行問題,其實就是
執行共同財產中屬于債務人的份額,首先說明是可以
執行的,只要確認是共同財產,只是程序有些復雜,可能需要較多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
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
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意思就是可以先查封夫妻共同財產,至于具體
執行,可能遇到難題。假如真的查封了,另一方肯定會提出
執行異議,法院會先暫停其他處分行為,審查異議是否成立,如果成立,
執行會中止;如果異議不成立,會裁定駁回,繼續
執行。當然即使駁回異議,另一方可以提起
執行異議之訴,只要其享有足以排除強制
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可能判決不得
執行。當然,不管是駁回異議還是駁回
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都是需要足夠證據支持的。在另一方采取這些措施后,法院依程序都是需要審查證據,只要查封的屬于共同財產,那么一般都是會駁回異議或者駁回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在具體
執行財產時,相對方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享有的份額情況,
執行部門會保留其份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一般會
執行一半份額。生活中,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就稱之為夫妻共同債務,此時是要由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但是,并不是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均為夫妻共同債務,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作出進一步的規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