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判實刑監外
執行什么意思?懷孕判實刑監外
執行的意思是對犯人暫不羈押,而交付一定機關監管。罪犯在監外
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
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后,如果刑期未滿,繼續收監
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
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
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
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二、對懷孕婦女是否可以采取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是懷孕婦女的,對其可以采取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
執行。其實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孕婦的話,那么在整個調查、審查
起訴和審判期間都不會采取強制措施,這樣做是為了維護孕婦腹中胎兒的合法權益,因為即便對罪犯,還是要保障最基本的人道主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