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釋考驗期限是什么意思?
假釋考驗期限,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并在一定期限內對其考驗的期限。
考驗期限(要把實際
執行期限與假釋考驗期限區別開,有期徒刑
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無期徒刑十三年以上):
(1)假釋的考驗期限從假釋宣告之日起
執行。
(2)有期徒刑考驗期限為沒有
執行完畢的刑期。
(3)無期徒刑考驗期限為十年。
二、假釋的條件有哪些?
1、前提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執行刑期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
執行十三年以上,例外為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實質條件: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實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三、假釋的流程是怎么規定的?
1、由
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
2、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后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四、減刑與假釋的區別有哪些?
(1)對象不同。假釋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
執行了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在刑罰
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實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數不同。假釋只能適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和必須遵守的條件;減刑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多次。
(3)內容不同。假釋是將犯罪分子提前釋放,在考驗期內予以考驗;減刑則是適當減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監獄里
執行相應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產生的影響不同。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則撤銷假釋,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進行數罪并罰;減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響已經作出的減刑裁定。
假釋本身是為了幫助罪犯消除消極因素,但因為實際的刑罰并沒有徹底
執行完畢,比如被判處了10年的有期徒刑,可實際服刑的時間只有7年,在此基礎上決定假釋的話,那么剩余的這三年都處于被監督機構監督管理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