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案件不予批捕規定是什么?關于案件不予批捕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2條:“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
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將
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準
逮捕決定書后的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
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人,都必須在
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
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如犯罪行為沒有發生或者被
逮捕的人不構成犯罪的;雖有犯罪行為,但罪行輕微,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雖然是被
逮捕人所為,但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社會危害性,因而沒有
逮捕必要的,等等。二、公安機關怎么
執行逮捕手續?公安機關
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
逮捕證。
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
執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
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
逮捕人出示
逮捕證,并宣布對其依法
逮捕。然后責令被
逮捕人在
逮捕證上簽名或蓋章。被
逮捕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
執行逮捕的人員應當予以說明。被
逮捕人如果拒捕,
執行人員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公安機關
執行逮捕,如果因被
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
執行逮捕或
逮捕未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原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決定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檢察院是做出
逮捕決定的決策機關,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
逮捕也有相關條款。其中明確了不
逮捕的條件和公安機關處理程序。公安機關拿到不予
逮捕命令后,就應該給嫌疑人辦理釋放手續,即使需要補充偵查,也要變更為其它強制措施。我們國家關于批準
逮捕的事項是由檢察機關作出決定的,一旦檢察機關根據整個案情審理完畢之后,發現不符合批準
逮捕的情況就會作出不予批準
逮捕的決定,并且告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