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3年后又犯罪是否構成累犯?緩刑考驗期滿后再犯新罪是否構成累犯的這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緩刑考驗期滿以后,在5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緩刑犯可以構成累犯。其理由是,緩刑制度和假釋制度都是
執行刑罰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釋考驗期滿以后5年內再犯新罪可以構成累犯,那么,緩刑考驗期滿以后5年內再犯新罪亦可構成累犯。第二種意見認為,緩刑犯不能構成累犯。其理由是: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
執行,而不是
執行完畢,其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
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由此可見,累犯的構成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3、后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的刑罰
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內。二、緩刑考驗期內需要遵守哪些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另外,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
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
執行原判刑罰。綜上所述,對緩刑三年后又犯罪是否構成違犯的問題不能提供準確的參考答案了,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還有爭議,但可以肯定的是,一般對這類犯罪分子還是要從重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