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勞動
合同的通知可以是口頭通知嗎可以的。根據《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且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這里的“用工”指的是用人單位實際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力,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管理下提供勞動。而通常所說的“用工之日”也就是我們在用人單位開始上班的那一天。注意,有一個可以不簽訂勞動
合同的例外,就是在非全日制用工情況下(如保潔小時工、家政清潔工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僅訂立口頭協議,而無需簽訂勞動
合同。二、勞動
合同訂立的時間?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
合同,可以在用工之前,也可以是與用工之日同時簽訂,但根據《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最遲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
合同,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且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這里的
“用工”指的是用人單位實際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力,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管理下提供勞動。而通常所說的“用工之日”也就是在用人單位開始
上班的那一天。三、用人單位不簽勞動
合同的法律后果1、支付二倍工資,補簽勞動
合同(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訂立勞動
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的次日至補定
合同的前1日,應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并且補定書面的勞動
合同。假設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6個月均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那么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請求多支付5個月的工資,并補簽勞動
合同。以此類推,勞動者最多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多11個月的工資。(2)《勞動
合同法》勞動
合同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及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依據,雖然認定勞動關系并非以勞動
合同為唯一的依據,但是勞動
合同是勞動爭議中認定勞動關系的核心證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