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捕后
取保候審機關條件是什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
執行。不過,如果已經批準
逮捕,幾乎是不能
取保候審了。如果委托律師的話,還可以盡力爭取一下。二、檢察院不批捕多久可以放人在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之后,對公安機關放人的時間沒有什么特別明確的規定,實際操作中公安機關應該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捕決定書之后就馬上放人,最長也不會超過24個小時的,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決定通常都是因為公安機關的證據不符合批捕條件。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三款,對于不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第九十一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在提請檢察院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檢察院經過審查可能會做出不予批準
逮捕的決定。此時,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
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