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件
管轄權的法定法院是怎樣規定的
合同或者財產糾紛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
合同簽訂地、
合同履行地法院等
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一)、當事人沒有約定
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以下
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
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
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
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
管轄。
(2)購銷
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
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
2、承攬
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
合同、融資租賃
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
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
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
合同履行地;
5、
證券回購糾紛
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
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
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
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
合同履行地;
(二)、其他由法律規定的
管轄法院
1、因
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如果
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
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2、因
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
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票據支付地,是指
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
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
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
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三)、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不同的
合同,按照
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的不同,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遞交訴訟書和證據時,不得偽造或篡改證明文件。一旦發現偽造或篡改的,人民法院按照案件的結果對違法人員和辯護律師進行相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