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
合同欺詐的后果是什么?1、被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
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
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
合同或者部分履行
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
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2、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二、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三、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
合同欺詐罪,所謂
合同欺詐的話通常是按照
合同詐騙罪定罪的,如果對方也不是為了詐騙自己,只是在簽
合同的過程中有欺詐行為,這種做法不承擔刑事責任,但
合同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