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管轄權的確定規定是什么?
一、
合同糾紛
管轄權的確定規定是什么?
1、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
管轄的,以約定為準。
2、當事人沒有約定
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3、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4、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
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5、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6、因
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
如果
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
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
可以由
合同簽訂地、
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二、
合同糾紛的
管轄確定思路是什么?
合同糾紛
管轄權、
合同糾紛
管轄地、確定
合同糾紛案件
管轄的思路
1、
合同糾紛案件→有無協議
管轄→有→是否有效→有效→協議
管轄效力優于法定
管轄。
2、無協議
管轄/協議
管轄無效→(標準:協議不明確或約定兩個以上法院
管轄)→法定
管轄→確定一個有
管轄權的法院,即被告人住所地。
3、法定
管轄→有無約定
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貨地)→無→只被告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
4、有約定
合同履行地→約定的
合同履行地是否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
5、約定的
合同履行地不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
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實際履行→該
合同履行地法院。
6、約定的
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不論
合同是否實際履行,該約定的
合同履行地法院有
管轄權。
7、約定的
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未實際履行→該
合同未實際履行地法院。
8、判斷是否有協議
管轄,
合同約定→若發生爭議(或若發生爭議,協商,協商不成)。
9、加工承攬
合同以加工地為
合同履行地,但
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10、當事人在
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
如果關于
合同方面發生一些糾紛的話,完全是可以通過擬定的約定
管轄方式來確定最終的
管轄法院,這樣的話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也是有利于解決的。但同時也需要明白的是
管轄法院的確定需要,不能違反級別
管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