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監外
執行多久報到一次?懷孕監外
執行一般一周需要報到一次,報道次數每個地方均有所差異,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司法所應當為社區矯正人員制定矯正方案,在對社區矯正人員被判處的刑罰種類、犯罪情況、悔罪表現、個性特征和生活環境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教育和幫助措施。《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監外
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向司法所報道的規定如下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九條 司法所應當為社區矯正人員制定矯正方案,在對社區矯正人員被判處的刑罰種類、犯罪情況、悔罪表現、個性特征和生活環境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教育和幫助措施。根據矯正方案的實施效果,適時予以調整。第十一條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還應當每個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復查情況。一般而言,按規定在下達
執行后到當地司法機關報到接受矯正,在三個月內見面二次,每星期電話匯報一次,每月交思想匯報二次,三個月后到解矯日止,見面一次,二個星期匯報一次,書面思想報告一次,其間每月至少參加社區勞動8小時。二、監外
執行不報到會被收監嗎?《社區矯正辦法 》規定,在考驗期限內不接受社區矯正,脫離監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依法應當撤銷其監外
執行,因此不去報道違反了監外
執行的有關規定,可能會被收監。監外
執行的適用程序如下:對具備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
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在判決、裁定
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在
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
執行的,應由
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準暫予監外
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任何由于懷孕等,滿足監外
執行條件的,在監獄之外服役期間,必須要根據當地司法機關的提示,定期當指定部門報道,并且在報道時,需要提交在繼上次報道之后,社區矯正自己行為的成果。報道之后,若是不滿意,可以要求社區更改矯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