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部門是否具有行政強制
執行權?
一、林業部門是否具有行政強制
執行權?
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在林業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強制
執行權,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拒不履行,可能有幾種情況,需要執法者查明:
1、是否存在無需履行的情形
該林業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已經送達給當事人,或者說,當事人是否已經收到
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果當事人沒有收到,那么該決定書尚未生效,當然無需也談不上
執行的問題。如果已經依法送達,當事人已經簽收決定書,則應當履行。分兩種方式:自覺履行和被迫履行(即強制
執行)。
2、是否存在有關的法定情形
(1)決定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52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林業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46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作出處罰決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2)法院裁定停止
執行的情形
《行政訴訟法》第56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
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
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
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
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
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
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
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
執行的。當事人對停止
執行或者不停止
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3)行政復議機關決定停止
執行的情形。
《行政復議法》第21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
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
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
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
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
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
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
執行的。
二、林業
行政處罰的內容
一份常見的林業
行政處罰,通常包含的內容不外乎:
(1)罰款;
(2)責令補種樹木;
(3)責令限期恢復原狀;
(4)限期捕回放歸野外的野生動物;
(5)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其變賣所得;
(6)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
(7)吊銷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等許可證;
(8)其他
行政處罰種類。
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知道,林業的管理林業部門是有資格對違反規范的主體做出處罰的,若是被處罰的主體,局部支付罰金等的,此時由于林業部門有強制
執行的權限,故此只要在一定范圍內,可以強制要求違反規定的主體,承擔支付罰金等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