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問題的民事訴訟
管轄法院怎么確定?產品質量問題的民事訴訟
管轄法院一般是質量問題發生地、生產或者售賣該產品所在地,由于產品質量屬于特殊侵權責任,所以,產品責任訴訟應當屬于侵權行為訴訟,其訴訟中的
管轄應該根據侵權行為訴訟的
管轄原則來確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這里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地。具體到產品責任訴訟中,侵權行為實施地即為缺陷產品投放市場的地點;結果發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損害的地點。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者、產品銷售者、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
起訴。二、因產品質量造成人身損害的責任包括哪些包括侵權責任和
違約責任。產品質量侵權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依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原則,關于產品質量責任在法律適用上應優先適用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質量法在規定產品責任的同時,也允許生產者、銷售者通過一定的抗辯事由以獲免責。其中,生產者的免責條件,為其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而銷售者的免責條件,是其能夠證明產品缺陷并非出于自己的過錯,且能夠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產品質量
違約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的一般歸責原則,其免責范圍比產品質量侵權責任要廣。產品質量
違約責任,是以雙方簽訂的
合同為基礎,它是因
合同當事人在交付產品不符合要求時而產生的責任,具有相對性和任意性。產品的價值在于其有質量保證,若消費者在購買產品之后,由于該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導致其身體或者是財產權益受到了侵害,此時就可以
起訴售賣該產品的商家。并且在
起訴之前,需要先確定商家所在地,然后再向商家所在地的法院提交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