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
看守所立功怎么立?根據法律規定
看守所立功可以通過提供犯罪線索,成功的抓獲其他的犯罪人員。羈押在
看守所期間立功并沒有什么特別的程序,在
看守所有立功線索,應該報告給警察。屬于立功,在
量刑時會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
逮捕、刑事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
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
看守所代為
執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
逮捕證、刑事
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二、哪些屬于立功表現?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立功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后,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看守所在羈押犯罪分子的過程當中,犯罪分子如果有線索可以提供給
看守所的工作人員幫助抓獲犯罪分子也是可以屬于立功表現的。比如說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第68條就對于立功表現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包括提供重要線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