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并辦理外交認證;(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一般由公安部門或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在的醫院出具;被繼承人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死亡的,死亡證明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并辦理外交認證;(3)被繼承人的
遺產憑證,如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
股票等;
遺產在香港的,須提供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或香港
遺產稅署出具的
遺產清單;(4)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該證明材料由當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證明須詳列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及他們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繼承人已經死亡的,要寫明死亡時間、地點,并提供死亡證明及其與妻子子女關系的證明。上述證明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并辦理外交認證;(5)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聲明書。聲明人居住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聲明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并辦理外交認證;(6)被繼承人如立有遺囑的,應提交遺囑原件。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所立的遺囑,須經當地遺囑檢驗部門檢定或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外交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