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調解書的,可以申請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發現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調解書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并且制作《責令限期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海關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依法強制
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行政復議決定,由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
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指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依法強制
執行,被指定的海關應當及時將
執行情況上報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依法強制
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