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哪些條件才能簽訂
離婚協議
不管是協議
離婚還是訴訟
離婚,都需要一些重要的文書,協議
離婚中是
離婚協議書,而在訴訟
離婚當中則是
離婚起訴書。
離婚協議書的簽訂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雙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脅迫手段簽訂的協議的財產分割等部分的協議是無效的。比如對財產協議的某部分不簽就要殺害對方、或對方的親屬,被逼方無奈簽署的部分將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2、應由雙方親自簽署,不得由他人代簽。
3、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如雙方
離婚,規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離家,即所謂的
離婚不離家,這一條款違法了《民法典》的規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無效的。
4、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協議中以撫養費為籌碼,約定放棄探視權不付撫養費,這一條款因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
5、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
6、協議應當履行,協議具有民事
合同的性質,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要求其履行。經過法院認可,一方不
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
7、對于
離婚這種身份行為不得再附其他條件和期限。